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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来源:天任教育 | 更新时间:2020-05-29

为做好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校纪检和研究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和招生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3-7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应由院长牵头、院纪检委员等人员参加。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建复试小组并指导复试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教授或副教授、博士讲师等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成员要求业务水平好、责任心强、公平公正。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在复试录取工作开始前要召开培训会,要对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强化参与工作教师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要切实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所有参与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福建工程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各学科专业计划数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如下:

类型

学科专业学位点

普招计划数

退役士兵专项计划数

录取类别

学术学位硕士

交通运输工程

24

8

全日制

材料科学与工程

27

土木工程

42

设计学

8

专业学位硕士

机械工程

81

全日制

电气工程

85

工程管理

11

工程管理

25

非全日制

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招生进展情况,对各专业招生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复试前准备

第六条 各学院须召开本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复试小组按文件要求制定复试方案(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各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原则上各专业的复试比例控制在1:1.2 — 1:1.5之间。

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各自学院的网页上公布。

第七条 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由各学院自行命制。复试小组确定复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第八条 复试内容与方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含实验动手能力)测试、外语水平(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测试采用口试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研究方向)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2、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各学院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分数具体构成。

3、笔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考试提纲。

4、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40-50%,各专业具体权重由各相关学院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九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

1、在教育部公布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本校具体情况,确定我校的复试基本要求(不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

2、报考2019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我校要求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

招生专业名称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交通运输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

200

30

45

机械工程、电气工程

200

30

45

工程管理

120

30

45

3、各学院对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学院相关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4、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目成绩等信息)上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第四章 复试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

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组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复试考务工作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复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

开展多场复试的需做好多套复试命题,每份复试试题仅允许使用一次。

第十一条 复试考生的证件核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各相关学院报到并进行资格审查,经查验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方可参加复试;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往届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1份。请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在上面亲笔签名。

(2)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考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通过在线验证打印此备案表或验证报告,无法在线验证的考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大学期间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大学或档案所在单位红色或蓝色公章。

(4)准考证。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在上面亲笔签名。

(6)政审表(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出具,在职人员由所在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表格见附件)。

(7)1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考生本人存放,体检时使用),以上材料考生均需亲笔签名确认真实性。

各学院要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并将经工作人员核查过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在各自学院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复试基本要求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等原件要提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完毕后复试试卷、考试提纲、面试书面记录、录音影像资料在各学院保存三年(未录取者保留一年)。

第十三条 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6、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7、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章 调剂复试

第十五条 调剂复试的基本要求

1、各学院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学院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与程序。调剂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2、生源不足的招生学院要积极从校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调剂生源进行复试。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

第六章 破格复试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可考虑破格复试: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破格复试:

1、破格专业合格生源不足;

2、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3、限在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破格;

4、只限1门公共科目(政治或英语)成绩破格,并且破格幅度不超过5分。

第十七条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规模的专业原则上不安排破格复试。

第十八条 拟破格复试人选由各学院提出,填写《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者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参加复试。

第七章 复试录取

第十九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

第二十条 录取要求

1、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并依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并及时做好复试结果的信息公开(在各自学院的网页上公示)。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各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差额复试的招生学院可报送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在备注栏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等字样,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

4、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贯彻执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复试工作须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由各相关学院复试领导小组长和纪检委员等签字密封存放于保密室,存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2、严格贯彻执行复试巡视制度。各相关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复试监督工作。

3、落实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应确保复试过程公平公正,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4、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申诉电话

监审处:0591-22865068,研究生处:0591-22863085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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