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研究、勇于创新,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上级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覆盖面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元/年) | 覆盖面(%) | 备注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0000 | 25% | 1、第一学年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评定。 2、同等条件下,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应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 3、第二学年采取综合考核评审方式进行。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50% |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6000 | 25% |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各类实践活动;
5、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6、按期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与活动,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3、在考试、科学研究和实践研究有作弊、弄虚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研究,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5、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因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核评定结果,仲裁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及评审资料的整理与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组织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纪委(监察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校在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科、研究生导师和班主任的推荐意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或裁决。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情况及相关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