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作为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部分,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助学金设置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具有较好的实验和专业技能;
4.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发放助学金:
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2.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3.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第六条 因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回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后再行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标准为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第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