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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青岛理工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来源:天任教育 | 更新时间:2020-06-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以及《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35号)和《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科研能力显著,有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5、毕业论文盲评能够一次性通过,盲评成绩都在80分以上;
  6、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或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获得过国家专利或出版过著作共3项以上;其中已发表的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和授权专利必须青岛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2项为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在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符合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
  1、研究生入学时,为推荐免试研究生;
  2、第一志愿报考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者;
  3、答辩成绩为优秀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高于20%,出现论文抄袭、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者;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院按规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根据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远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办公室”),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管研究生院长任组长、教学院长任副组长,包括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班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指标分配
  第十一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二条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时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应将申请者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提交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复评,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在公示期内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在相关经费到位后,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若出现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者,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学校予以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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