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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概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性自主决定权)
1、在2002 年以前,奸淫幼女是一个独立的罪名,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到强奸罪当中。
2、在2015 年8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以后,嫖宿幼女定强奸罪。
(二)主体: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要求是男子。但是,女子可以成为共犯。
(三)主观方面:故意。对幼女,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还要求明知其可能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四)对象:分三种情况。
1.成年精神正常的妇女:只要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2.幼女:对方同意也构成犯罪;但在对方同意时要求明知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接触就构成既遂。
3.呆傻妇女:如果明知是呆傻妇女,即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五)本质:
就成年妇女而言,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手段并不重要。
(六)手段:虽然不是本质要求,但对判断是否违背对方意志非常重要,因而也应当注意:
1.暴力手段: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按倒、卡脖子、塞嘴巴,等等。
2.胁迫手段:
(1)暴力胁迫:既可以针对本人,也可以针对家人。
(2)精神胁迫:揭发隐私,利用迷信欺骗、恐吓,利用教养关系、职权(穿小鞋、使其下岗)以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使妇女忍辱服从,不敢反抗。
思考鲍毓民案
但女方基于相互利用,为了获得不应当获得利益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如以小恩小惠的方式奸淫妇女的不认定为强奸。
3.其他方法:
药物麻醉或灌醉酒的方法;
假冒妇女的丈夫或恋人使妇女受蒙蔽而强奸;
利用妇女熟睡或患病之机;假借治疗强奸妇女;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强奸妇女。
(假活佛案—王兴夫)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
【总结提升】
总的来说,只要在正常情况下,对方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的条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七)少男的越轨行为:
14 至16 岁之间少年偶尔与幼女性交,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不以犯罪论处(江湖人称“青梅竹马’条款);反之,定强奸罪。
(八)处罚:
1.通常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 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2 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1、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象: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女性
主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即便该女孩同意,也构成本罪,如果不同意,满足强奸罪的,择一重处理。
三—2、猥亵儿童罪(修正案明确了加重的情形)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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