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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讯逼供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26 11:30:34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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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讯逼供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讯逼供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

法拘禁罪,打死打伤(轻伤、重伤)的,转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如果是为了获取口供而虐待被监管人,必须定刑讯逼供罪,不能定虐待被监管人罪。实践中,虐待被监管人大多数因为被监管人不服从管理,通过虐待迫使其服从管理。

(五)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讯逼供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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