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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一)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非法活动:无数额、无时间
营利活动:有数额,无时间
挪作他用:有数额,有时间
【新增规定】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仅在于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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