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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九天)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04-11 11:57:07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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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九天)

考查知识点:【犯罪主体】

一、单项选择题

1.D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中的“应当”应理解为“必须”,即不允许有例外,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A选项错误。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第l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其并非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仅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包括免除处罚。B选项错误。

生理醉酒的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是 否陷人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没有从宽处罚的规定。C选项错误。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其重要的生理功能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 影响其学习知识,并进而影响到其辨认或控制能力, 因此《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正确。

2.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甲只是致人轻伤,尚不构成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县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

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 B项说法正确。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项。

二、多项选择题

4.A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需要注意刑法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l)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因此,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已满l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

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这里所说的携带是指行为人携带但没有使用凶器,如果不仅携带而且使用,则本就应认定为抢劫罪,不属于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

已满14 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盗窃病人财物与病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将病人的死亡作为盗窃行为的危害结果,C选项仅是普通的盗窃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 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C选项错误。

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题目中的行为明显属于过失形态,可以构成失火罪。但是已满 14局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失火罪不负刑事责任,D 选项错误。

5.ABC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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