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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十六天)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04-11 13:39:3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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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十六天)

考查知识点:【共同犯罪】

一、单项选择题

1.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责任能力的人。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与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C选项错误

在本案情况下,甲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乙当作犯罪的工具实施自己的犯罪,这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形:(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D选项正确。

需注意: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法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着重大差异, 本题即是其中一例,请考生在作答时务必坚持法硕考试的观点。

2.D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B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

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狠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4.D   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只有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是单位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丙仅13 岁,对故意杀人罪不负刑事责任,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所以甲和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

甲的行为仅侵犯了乙的生命权,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选项错误。

由于丙不是犯罪主体,甲也不能是教犯,在这里丙相当于甲的犯罪工具,甲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错误。

甲在本案中作为间接正犯,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D选项正确。

5.A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每个犯罪人的行为都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原因力、作用力、影响力,共同犯罪人之间结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责。盗窃财产数额的认定应以所盗窃财产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获利计算犯罪数额,因此甲、乙都必须对盗30万元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甲起主要作用, 认定为主犯;乙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 (1)从犯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是“应当”从宽, 而不是“可以”从宽;(2)对于从犯从宽处罚不需要比照主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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