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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
任何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予以规定,所以,在立法时,都必须给行政机关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余地,以便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也即具有一定裁量性。
税务行政裁量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目的和精神,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对具体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处理或制裁决定。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立统一的。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2.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坐支;依法办理减免税,对多征税款应及时返还。
3.保密义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4.在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审理复议的义务。对于纳税人申请复议事项,凡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都有义务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6.在税务行政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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