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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撤销
假释考验期间的撤销:(1)又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2)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3)违法违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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