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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定(2018年增修)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对监护的争议: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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