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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2018年增修)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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