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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行为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8-04 11:01:0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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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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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

(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创作作品的行为,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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