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备考 > 正文
考研备考

24考研税务专硕知识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不同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8-06 11:51:09  |  关键词:

  •  
  •  
  •  

24考研税务专硕知识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不同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考研税务专硕知识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不同”相关内容,为考生们经济类综合考研复习提供帮助。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不同

  ①从税制的模式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分类税制,共分为11类,分别确定各自的免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课税的基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但是要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并经过两次扣除。

  ②从申报单位上看,我国个税的纳税申报单位为个人,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扣除额基本相同,收入相同负担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使用税率基本一致。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大致有以下四种状况,即已婚联合申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申报、单身申报。不同的申报身份,享受的纳税待遇完全不同,纳税人享受的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税率都是不相同的。就一对夫妻而言,他们既可以联合申报纳税,也可以分别申报纳税。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率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缴税,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考研税务专硕知识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不同”,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更多经济类综合知识点总结敬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4092498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