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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国家性质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9-10 09:09:10  |  关键词: 国家性质的解释 国家性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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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的概念和地位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性质的一种反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国家性质反映的是质的方面的内容,而其他的制度,如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则是本质的外在反映。

  中国的国家性质

  1、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因为:第一,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第三,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第四,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因而,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1)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革命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我国现阶段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一个特殊的阶层,现阶段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不同的革命和建设时期根据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其他阶级、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够赢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3、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而与各革命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势和特色,曾被毛泽东主席誉为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备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在经济制度中,所有制的问题是其核心内容,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所有制就是区分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在成分上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为了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主体地位,《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与法律的支持。小结:(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专有。(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外,归集体所有。(4)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集体专有。在公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又具有特殊的地位,控制着我国的经济命脉,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_种公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它的政策是:“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格局中,非公有制经济也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1)个体经济是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自己从事生产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2)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3)“三资经济”是指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或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合作而形成的涉外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不是以消灭或削弱非公有制经济为条件,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要壮大和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分配原则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情况下又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这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现象,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可以推行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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