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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背重点10: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修改)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7:01:14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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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背重点10: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修改)

  10、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修改、2020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特征如下: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己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2018年法学、非法学简答题)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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