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缔约过失责任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2007年法条分析题,2010年简答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的情形(2021年增修、2010年简答题)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3、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