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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民法学基础课程增加内容(下)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1-20 10:15:40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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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民法学基础课程增加内容(下)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民法学基础课程增加内容(下)”相关内容,为法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民法学基础课程增加内容(下)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概念: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特定化之物和可支配物。2、内容(1)物权客体是现实存在的物(2)物权客体必须特定(3)物权客体必须是独立物3、意义明确每一个具体物上的物权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变动

  1、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原因: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公法上的原因等3、物权变动与公示原则的适用规则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其他的不需要。4、物权变动的模式(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意思主义(2)形式主义(3)折衷主义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中,既有意思主义,也有折衷主义,还有其他。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范围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的范围。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适用对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一种:生效效力。范围:买卖、赠与、互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第二种:对抗效力。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互换、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3、登记错误的责任第一种:当事人的责任第二种:登记机构的责任

  所有权的分类

  1、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2、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两种:1、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履行。注意例外情况:履行道德义务、未到期债务、欠缺执行了的自然债务等。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因受益人的原因、受损人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自然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合同严守原则3、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2、合同的形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相同)

  合同的解释

  1、一般解释方法和规则与民法的解释方法相同2、格式合同的解释适用特殊的规则

  收养制度

  1、收养的概念和特征2、收养关系的成立3、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4、收养关系的解除

  扶养制度

  1、夫妻之间的抚养2、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3、祖孙间的抚养(有条件)4、兄弟姐们之间的抚养(有条件)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民法学基础课程增加内容(下)”,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硕考研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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