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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不同的标准,关税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如下:
(1)以通过关境的流动方向分类
①进口关税。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
②出口关税。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
③过境关税。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2)以关税计征方式分类
①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
②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
③复合关税。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规定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税额之和作为应征税额。
④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或较少的一种。
⑤滑动关税。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价格高的该物品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该物品适用较高税率。
(3)以关税的政策取向分类
①歧视关税。指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或生产国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
a.反倾销税。即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
b.反补贴关税。即出口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给予本国出口产品津贴或补贴,进口国在进口该产品时征收相当于津贴或补贴部分的附加关税,以抵消出口国政府的资助。
c.报复性关税。即他国对本国货物、船舶或企业实行歧视性税收待遇,本国也对他国的货物、船舶或企业实行歧视性税收待遇以报复。
②优惠关税。指对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货物使用比普遍税率更低的优惠税率征收
的关税。
a.互惠关税。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的关税,根据两国签订的关税贸易协定,一方对从对方进口的货物,给予免征关税或采取较低的进口关税税率。
b.特惠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缔结协定,单方提供或相互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
c.最惠国待遇关税。指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受同样待遇。d.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成品和半成品普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
(4)以关税的征收目的分类
①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②保护关税。即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③报复性关税。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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