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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考研税务硕士备考练习:简述税收保全措施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1-18 10:58:25  |  关键词: 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 简述税收保全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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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考研税务硕士备考练习:简述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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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简答题】

  简述税收保全措施。

  (注:作答时需要根据分值进行作答,如题9分的简答题,可只填要点作答.)

  【答案解析】

  【概念】

  税收保全措施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适用情形】

  ①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但仍不缴纳

  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

  ③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义务的可能,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但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税收保全的范围】

  ①税收保全的实施数额一般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②期前保全只包括应纳税款,不包括滞纳金。

  ③期后保全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④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⑤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时所发生的费用。

  【税收保全的程序】

  (1)一般程序

  ①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商品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③若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④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若限期未满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⑤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仅限于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概括为:责令限期缴纳→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立即解除→承担赔偿

  (2)简易程序

  ①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需要税收保全的情况时,可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只需有两名以上依法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即可;核定后,责令纳税人缴纳,如果不缴纳,就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的终止情形】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

  ②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对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到的实际损失承扫补偿责任,以确保纳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税收保全的特殊注意事项】

  ①对简易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扣押期限。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祝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③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④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⑤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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