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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考研MPAcc知识点指导:抵押财产范围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7-23 15:24:15  |  关键词: 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 抵押财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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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考研MPAcc知识点指导:抵押财产范围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6考研MPAcc知识点指导:抵押财产范围”相关内容,为会计专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会计专硕报班及课程问题可加18003714525。 抵押财产范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房地产抵押关系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的限制性规定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6考研MPAcc知识点指导:抵押财产范围”,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咨询会计专硕备辅导问题可以咨询本页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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