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6考研MPAcc知识点指导:保证责任的免除与例外”相关内容,为会计专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会计专硕报班及课程问题可加18003714525。 保证责任的免除与例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2.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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