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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三章 占有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30 17:52:29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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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三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特征在于: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占有的客体不限于独立的物,对物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成立占有。②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VS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他主占有:无所有意思,仅出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对物进行的占有。

无权占有:欠缺本权的占有。

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也不应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利而为的占有。

提醒: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2)善恶与否是对事实的评判,而不是道德上的评判。

直接占有VS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在事实上对物直接进行控制。

间接占有:未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自己占有VS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所有权人本人对物进行的占有。

辅助占有: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指示而事实控制该物。

 

真题在线

2018//30/)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

D.自主占有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这就是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

2

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3

保护效力。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

四、占有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妨害排除和防止请求权。在妨害已经发生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对比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共同点

1.必须原物仍然存在,否则将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将转化为损害赔偿。

2.只能向占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提出。

适用主体

物权人(具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除外

前占有人,无论合法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

适用事由

无权占有

以侵夺方式取得无权占有

适应期间不同

不动产和经过登记的动产物权人 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知或应知之日起3年)

受除斥期间限制:侵占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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