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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五章 共同犯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9 15:02:26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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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单位内部两个以上的责任人之间不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部分相同的,在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同犯罪。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例外: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譬如,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威胁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有实施暴力、威胁者转化。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间接实行犯又叫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

(一)根据是否必须由多人一起实施,可以分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包括集团犯罪、聚众犯罪和对向犯。

1.概念:是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2.类型:

(1)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代替考试罪。

(2)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片面的对向犯),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3.是否属共同犯罪:

前两种情况属共同犯罪,后一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二)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四)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稳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稳定的组织形式的犯罪。换言之,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为了实施犯罪而临时结合在一起,犯罪实行完毕即行解算的犯罪形式。

特殊共犯,又称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2)组织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3)经常性: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4)预谋性: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危险性非常大。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共偷9000元,各得3000元,但各人都按9000元处罚。

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特征:

(1)主观上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定罪: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3.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①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②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③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教唆者的教唆毫无关系的犯罪;④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但是不是由教唆者的教唆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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