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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八章 渎职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5 14:38:34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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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第十八章  渎职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十八章  渎职罪

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

渎职罪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2)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第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4)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貝、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3.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三、徇私枉法罪:

1.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在徇私枉法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3.因受贿而犯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一罪与数罪的处理

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021新增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注意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 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法学》第十八章  渎职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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