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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则部分的变化(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6 14:12:06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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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则部分的变化(2)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分则部分的变化(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9.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

第 217 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10.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

第 219 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1.强奸罪删除对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 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强奸罪后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条

第 236 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体

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1.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均可成立本罪。

2.本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不同意为前提——上述“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的情形,其中被害人即使满了 14 周岁,考虑到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服从、依赖等特殊关系, 其性承诺的同意标准应降低,即使表面上同意,也不能一律按照真正的法律上的同意认定。

3.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如果 14 到 16 岁未成年女性本人同意,被 告人当然就构成本罪。但是如果未成年女性本人不同意,这个有特殊职责的人就同时 构成强奸罪,这时要按强奸罪处罚。

主体

特殊职责人员”往往具有监护、看护、教育、抚养、医疗等特殊关系。

主观方面

故意

12.新增——猥亵儿童罪

法条

第 237 条第 3 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客体

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1.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

2.儿童的承诺不阻却违法。

3.进一步明确本罪的升格处罚情形。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13.挪用资金罪增加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

14.新增——袭警罪

法条

第 277 条第 5 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

客观方面

 

1、对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仅仅是威胁不成立本罪),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

2、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15.新增——高空抛物罪

法条

 

第 291 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体

复杂客体: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客观方面

 

1、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2、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

3、关于本罪的竞合:

(1)如果达到对公共安全足够高度的危险,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即本罪是低度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高度危险。

(2)高空抛物故意杀害或伤害特定之人,可成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高空抛物毁坏他人财物的,可成立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16.新增——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法条

 

第 303 条第 3 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又侵犯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1、“国外”指的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外”是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2、“组织”包括通过纸质广告、口口相传、信息网络终端等形式先行招揽、以旅 游等名义再安排出国(边)境参与赌博,也可以是临时在国(边)境招募人员。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1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

第 330 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 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8.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

第 338 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

第 408 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法学》分则部分的变化(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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