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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6 14:23:56  |  关键词: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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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原因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实现方式

惩罚

救济

预防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违法行为

广义上,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狭义上,一般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伤+不以实际损害结果存在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故意+过失)+无过错责任

分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违宪责任

归责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责任法定原则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反对责任擅断

反对有害追溯

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特殊情况也产生替代责任问题

无责

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免责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助免责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

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扣押、拘束等措施

 

二、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制裁

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开除等形式

行政处罚:针对公民或社会组织,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营业执照、停发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违宪制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方式: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文件+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

例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是(2008单15)

A.责任法定原则  B.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C.连带责任原则 D.因果联系原则

例2:“反对责任擅断和反对有害追溯”,体现的法律归责原则是(2007单12)

A.因果联系原则  B.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C.责任法定原则 D.责任自负原则

例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2010单11)

A.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B.追究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只能是狭义上的法律

C.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D.设定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例4: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2010多25)

A.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B.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时均不需要考虑主观过错  

C.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D.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例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中“免责”的表述,正确的是(2020单5)

A.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B.免责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合法

C.自助行为应当免除全部法律责任

D.免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理学》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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