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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1 15:47:12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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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五、唐律疏议主要内容

卫禁律


职制律

六赃

强盗

窃盗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坐赃

1.以赃值定罪;

2.受刑外,还必须退还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户婚律

婚姻缔结

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违反尊长意志者,“杖一百”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

禁止

同姓不婚,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不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不婚

婚姻解除

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

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仍可休之;

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

义绝

强制离婚:

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

和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允许代位继承,遗嘱优先法定继承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保辜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

斗杀:斗殴中杀人

误杀:对象错误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戏杀:以力共戏

诈伪律


杂律

土地买卖

“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民间借贷

“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借贷分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出举”,后者称“负债”

捕亡律


断狱律

换推

即司法官回避,如亲属,姻亲,师生,部署,有仇嫌者

出入

人罪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以故意出入人罪,反坐司法官,过失出入人罪,减故意三至五等处罚

疑罪从赎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六、唐代司法制度

唐三法司

大理寺

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地方死刑案件,徒、流刑案报刑部复核,死刑案奏请皇帝批准;长官为大理寺正卿、副卿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徒、流刑案,州县徒刑案;长官尚书、侍郎

御史台

纠察弹劾百官,也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审判,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三司推事

中央地方大案,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会审

地方次要案件,由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告诉限制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

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诸告人罪皆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死刑复奏

三复奏

唐代死刑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一复奏

五复奏

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一复奏

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死刑

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参考答案】

 1唐朝“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处罚。

3、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4、提起诉讼时,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辞牒”,即诉状,要求“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当事人自己不能作辞牒者,可由官吏代为书写,也可由当事人雇请他人书写。

七、唐代经济制度

土地制度

均田法;限制口分田买卖;禁止占田过限

赋税制度

租庸调

租是田赋,庸是徭役,不服役者可输庸代役,国家加役可减免租调

两税法

基本原则是量出制入,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户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专卖制度

禁榷

盐、铁、酒

市舶制度

舶脚

船舶入口税

抽分

外国商船贩至中国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政府抽十分之一实物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

收市

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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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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