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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2018年考试大纲新增)
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方法。它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对于既违反非刑事法律,又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则应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和刑罚。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后者,只能分别以他法律为根据,并依照其他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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