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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01 22:57:43  |  关键词: 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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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2017年增修)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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