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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效力(2010年法学论述题)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1、无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2、无权代理的效力
定性: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效力未定的行为,有待于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包括: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①追认的形成权——该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自始有效;
②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他人代理;
③拒绝的形成权——一经做出即产生该无权代理对其确定对其无效的法律后果;
④第三人催告30日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确定无效。
(2)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①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②代理行为未获得追认又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的,对相对人要履行债务或负损害赔偿责任。
(3)相对人的权利
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要求被代理人在30日内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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