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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006年简答,2014年法条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2)整体性。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真有主导性,具体体现在:①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③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4)客体的多元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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