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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效力(2017年新增)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这就是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
(2)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二是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我国法律至今尚无关于占有时效的一般规定。
(3)保护效力。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119、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已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主要意义在于:
(1)只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4)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占有人无论是否为善意均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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