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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权能(2017年新增)
(1)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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