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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相关问题(2008年辨析题)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021年增修)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是:
(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
(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3、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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