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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包括: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2014年简答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1)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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