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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1)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用工业方法和手段能制造和使用发明物。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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