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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①一因多果;②一果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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