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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2016非法学法条分析题、2016法学论述题)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以及犯什么罪。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比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未遂亦可罚,说明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
(3)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例如,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
(4)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
(1)被教唆者拒绝被教唆;
(2)被教唆者被教唆但没有实施犯罪;
(3)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之罪;
(4)被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犯被教唆罪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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