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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继续犯的类型和意义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07 09:52:17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继续犯的类型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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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继续犯的类型和意义”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继续犯的类型和意义

1、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

2、继续犯的意义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甲绑架乙,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既遂之后继续扣押人质期间,人质对甲可实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例如甲非法拘禁他人数日后,乙参与进来帮助实施看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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