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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2013年法学论述)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类罪的,都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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