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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2020年法学论述题、2017年增改)
1、吸收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2、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并科原则的适用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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