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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缓刑考察的后果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09 15:42:22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缓刑考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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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缓刑考察的后果”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缓刑考察的后果(2006年非法学简答题)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注意:缓刑考验期满后,只有发现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才撤销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缓刑的实刑,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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