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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概念、适用条件和考察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确有悔改表现”与前述减刑中的认定方式相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至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3)限制条件: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③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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