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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2020年新增)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2.如何认定“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3)社会危害性不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更加恶劣;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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