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备考 > 正文
考研备考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生产、销售劣药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17 13:17:44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生产、销售劣药罪

  •  
  •  
  •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生产、销售劣药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生产、销售劣药罪(2020年新增)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2.如何认定“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3)社会危害性不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更加恶劣;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专业课.jpg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生产、销售劣药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4092498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