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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2017年、2018年考试大纲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①启动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宣传的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手段的有偿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对象的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向社会公开宣传”、“社会公众”的认定
(1)“非法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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