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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18 19:00:25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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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传销活动”的认定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在传销组织中,一般以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或者“业绩”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层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4)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

3、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对于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因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不能涵盖上述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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