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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18 19:05:38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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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相关问题(2019考试大纲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单纯出卖自己器官,没有组织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转化为其他罪的两种情形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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