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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①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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